(2012)昌执字第00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崔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00629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2年1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被执行人崔某某,女,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沈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崔某某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崔某某于2012年7月5日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以(2012)昌执字第0062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曲家店镇街内村房子第8908号房屋。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委托辽宁衡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崔某某的上述财产进行了评估。评估价为17676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崔某某名下的位于昌图县某某镇街内村房子第890号房屋予以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