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4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胜兴与被告姚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胜兴,姚声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4民初477号原告:张胜兴。被告:姚声芝。原告张胜兴诉被告姚声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胜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胜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胜兴撤诉。案件受理费390元,由原告张胜兴负担。审 判 长 唐利军审 判 员 朱建兰人民陪审员 梁正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凤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