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执34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3-08
案件名称
乐山市巨能机电有限公司于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巨能电机有限公司,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02执3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巨能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南新东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7578709J。法定代表人:艾吉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攀,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顺,四川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乐山市新联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高新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9号附3号。组织机构代码:69918038-2。法定代表人:卢庆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巨能电机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川1102民初329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9479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诉讼费用23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以其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了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7)川1102执34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余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