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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民初2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集中与晋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集中,晋州市粮食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3民初2030号原告:杜集中,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住晋州市。被告:晋州市粮食局,地址:晋州市迎宾大道路南。组织机构代码60145673-2。法定代表人:崔英波,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茹会苗,河北九州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301201511374750,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杜集中与被告晋州市粮食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杜集中于2017年8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集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燕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吕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