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破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泉生、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泉生,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破申5号申请人:林泉生,男,汉族,1956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沙县。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7691907655J。法定代表人:姜林,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7年7月25日,申请人林泉生以被申请人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立轻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金立轻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申请人林泉生以姜土金、赵社进向其借款1390万元,金立轻工公司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作出(2016)闽0427民初13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确认:金立轻工公司等担保人对姜土金、赵社进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调解后,金立轻工公司等担保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义务,经林泉生申请强制执行仍未履行到位。金立轻工公司成立于2009年7月9日,注册登记部门为福建省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经营范围:实木家具、板式家具(木材经营加工批准书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止)、竹木制品、机械、电子、金属配件、塑胶制品研发、制造、销售;工业、旅游业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此外,金立轻工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未结执行案件。本院认为,金立轻工公司由沙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住所地为沙县,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金立轻工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林泉生以债权人身份提出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受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javascript:SLC(78895,0)?)》第二条(?javascript:SLC(78895,2)?)第一款、第三条(?javascript:SLC(78895,3)?)、第七条(?javascript:SLC(78895,7)?)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审查申请人林泉生对福建省金立轻工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曹德鸿审判员 卢增清审判员 廖应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冰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