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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9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海兵与叶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海兵,叶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9457号原告:叶海兵,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太林,男,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叶海兵诉被告叶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叶海兵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海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48元,减半收取1624元,由原告叶海兵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记员 胡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