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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2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滕建芬诉被告唐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芬,唐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53号原告:滕建芬,女,1968年出生。被告:唐国君,男,1963年出生。原告滕建芬诉被告唐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建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芬撤诉。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诗附页本裁定所附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