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5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滕建芬诉被告唐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滕建芬,唐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3125民初453号原告:滕建芬,女,1968年出生。被告:唐国君,男,1963年出生。原告滕建芬诉被告唐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滕建芬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滕建芬撤诉。审 判 员 伍章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龙 诗附页本裁定所附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