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32号原告:刘某,男,198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某1,女,1981年7月24日出生,身证号码×××,汉族,无职业。(系刘某妻子)被告:王某2,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江树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妍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