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与刘文利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刘文利,阜阳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法定代表人:秦焕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耀辉,吉林德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文利,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梅,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阜阳华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燕,该公司法律顾问。上诉人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文利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46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90元,本院退还一汽轿车股份有限公司。审判长 姚 斌审判员 孙 颖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卢秀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