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64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钱某,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