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28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8民初664号原告:李某,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深泽县人,现住深泽县。被告:钱某,女,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峰区。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英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梦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