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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闫淑伟与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尹玲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淑伟,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尹玲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785号原告:闫淑伟,女,196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信,天津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空港经济区环河南路88号2-3340室。负责人:张斌,职务:经理。被告:尹玲芝,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天同医养院护工,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闫淑伟诉被告天津物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尹玲芝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权,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淑伟撤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计240元,予以退还。代理审判员 王 丽 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秀(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