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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姚晓婷、张桓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晓婷,张桓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321刑初29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晓婷,女,1991年12月28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桓(被告人姚晓婷之夫),男,1991年9月25日生,江苏省丰县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丰县,现住江苏省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6年9月5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丰检诉刑诉〔2017〕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晓婷、张桓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念宏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姚晓婷、张桓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江苏省丰县凤城镇实验小学西边十字路口北边路东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内,以“凤凰娱乐”私彩网站为平台,组织不特定的人员进行赌博,获利4万余元。另查明,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已退缴违法所得4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王某、张某的证言,被告人姚晓婷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被告人姚晓婷笔记本电脑登陆网址截图复印件,凤凰娱乐网站的页面照片,张桓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丰县公安局关于本案的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及被告人姚晓婷、张桓的户籍信息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晓婷、张桓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址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退缴的违法所得应予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共谋通过网站组织他人赌博,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晓婷负责软件安装、设置账户和密码、捆绑银行卡、推销提现等,起到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桓帮助姚晓婷给顾客投注,起次要作用,系从��,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晓婷、张桓主动退赃,有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委托丰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姚晓婷、张桓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条件。鉴于被告人姚晓婷、张桓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亦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均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晓婷、张桓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姚晓婷、张桓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晓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张桓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金兰代理审判员  王道义人民陪审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亚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