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0民初4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吴泽刚与程谊程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刚,程谊,程訸,重庆市万盛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民初4897号原告:吴泽刚,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龙,北京德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谊,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程訸,男,195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区清溪桥5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203298601W。法定代表人:程訸,该公司经理。原告吴泽刚与被告程訸、程谊、第三人重庆市万盛物资回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吴泽刚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泽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712元,减半收取计2356元由吴泽刚负担。审判员 秦 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黎黛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