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郭锦英、郭富萍、贾玉喜、郝玲伟、杨豪豪与刘晓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执行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锦英,刘晓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10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郭锦英,男,汉族,1968年5月29日出生。郭富萍,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贾玉喜,男,汉族,1971年5月6日出生。郝玲伟,女,汉族,1974年7月2日出生。杨豪豪,男,汉族,1998年5月28日出生。法定代理人杨国民,男,汉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晓飞,男,汉族,1982年11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郭锦英、郭富萍、贾玉喜、郝玲伟、杨豪豪与刘晓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晓飞名下的晋L77Q**大众速腾轿车扣押于霍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晓飞名下的大众牌速腾轿车一辆,车牌号:晋L77Q**,期限为两年。审判员 :张凌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洛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