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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成建与罗南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成建,罗南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成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南辉,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成建因与被上诉人罗南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唐成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玉萍审判员  曾伟贤审判员  陈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若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