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民终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唐成建与罗南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成建,罗南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民终6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成建,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青松,四川眀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南辉,女,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路生,四川科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唐成建因与被上诉人罗南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2017)川0322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重审。唐成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6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周玉萍审判员 曾伟贤审判员 陈品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党若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