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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9民初4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莫家凤与周廷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家凤,周廷淑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9民初4437号原告:莫家凤,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现住重庆市南川区。委托代理人:赖晓琼,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勇,重庆市南川区和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廷淑,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南川区。原告莫家凤与被告周廷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骆云伟独任审判,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7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家凤及其委托代理人赖晓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廷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家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729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系被告雇请的工人,一直从事塑料加工。被告从2016年8月起就不再支付工资,至今年5月共计下欠原告工资7290元,在原告的多次催收下,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今欠到莫家凤工资7290元,大写(柒仟贰佰九十元),欠款人,周廷淑2017年6月10日,2017年6月8日打了一张7290元作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周廷淑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莫家凤向本院提交了“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欠到莫家凤工资7290元,大写(柒仟贰佰九十元)。欠款人:周廷淑(签名并捺印)2017年6月10号。2017年6月8日打了一张7290元作废”。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和原告的陈述在案,并经庭审质证核实,可以作为认定上述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被告周廷淑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周廷淑向原告莫家凤出具工资欠条,属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可。被告周廷淑应按照欠条确定的金额付清原告莫家凤工资。但由于被告周廷淑至今未按欠条确定的金额支付原告莫家凤工资7290元,因此被告周廷淑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故,原告莫家凤诉请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廷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莫家凤支付工资7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莫家凤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周廷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骆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