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103民初3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安新雨与朱涛、朱文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新雨,朱涛,朱文山,李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3156号原告:安新雨,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漯河市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萍,河南展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涛,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被告:朱文山,男,汉族,具体情况不详。被告:李燕,女,汉族,具体情况不详。原告安新雨诉被告朱涛、朱文山、李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朱涛、朱文山、李燕,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无法查找到被告,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不能认定原告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诉讼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安新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叶亚奇人民陪审员 罗国庆人民陪审员 程鹏甫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魏建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