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2民初20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作善与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李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作善,李根,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0396号原告:张作善,男,汉族,XX省XX县XX镇XX村农民,住XX省XX县。被告:李根,男,汉族,职业不详,户籍地XX省XX市XX县。被告: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91号院1号楼102-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兴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作善诉被告李根、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作善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根、北京永兴家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作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作善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佘亚妮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营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