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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2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饶茂权与饶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茂权,饶茂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2民初1164号原告:饶茂权,男,汉族,1967年12月5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饶茂明,男,汉族,1954年7月1日生贵州省普定县人,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委托代理人:罗泽人,系贵州省合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饶茂权与饶茂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饶茂权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原、被告自行和解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借款本息63000元给原告。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茂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2元,减半收取651元,由原告饶茂权承担。审 判 员 陈发茂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董伟才书 记 员 蔡永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