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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富丰实业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富丰实业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民辖终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浣纱路*号综合楼*楼*号房。法定代表人:李五一,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阳富丰实业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合群路*******号。法定代表人夏小东,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贵州嘉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阳富丰实业公司(以下简称富丰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嘉隆公司上诉称,原、被告之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特别约定发生争议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仲裁法》之规定,本案应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故贵阳中院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贵阳中院(2017)黔01民初354号民事裁定,驳回富丰公司的起诉。被上诉人富丰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嘉隆公司上诉称其与富丰公司之间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特别约定发生争议由贵阳仲裁委员会管辖,但嘉隆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中,亦明确约定就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管辖。故对上诉人嘉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嘉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嘉隆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晓莉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李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高华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