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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郑美珍与杜可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美珍,杜可可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685号原告:郑美珍,女,198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洲,浙江政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政宇,浙江政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可可,女,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美珍诉被告杜可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郑美珍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美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郑美珍负担。审判员  李籽苏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