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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227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小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小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227执55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女,1979年2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某,男,1957年12月3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赵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某某无可供财产,且不在我辖区,现已委托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2016)川3227民初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绍蓉审判员  贺远琼审判员  邓 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曾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