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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寿生与被执行人彭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寿生,彭双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彭寿生,男。被执行人:彭双喜,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彭寿生与被执行人彭双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彭双喜偿还申请执行人彭寿生7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受理费5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彭双喜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彭双喜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彭双喜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祁东支行账号为43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000元至祁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