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民终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岳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岳建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14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彦平,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建平,男,汉族,1977年1月11日生,职业司机,现住崇礼区。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岳建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垫富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彦平,被上诉人岳建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要求岳建平偿还本金939.62元,违约金1793.96元,迟延履行金按欠款额乘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及支付启动诉讼赔偿金1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给付939.62元的基本事实不清。在重审时,就当事人之间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是否要求调整问题进行释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17)冀0729民初32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成 进审判员 姜建龙审判员 王 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 力附: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