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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5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廷旺故意伤害罪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渝05刑申22号申诉人(原审被告人)何廷旺: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本院(2016)渝05刑终1035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证据之间相互矛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经查,你于2014年12月10日晚到周长发的住地寻衅时与周长发的母亲谢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将谢某推倒并致其轻伤的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人谭某、杨某1等的证言、鉴定结论、病历材料及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相互印证,形成锁链,足以认定。关于你提出在谭某家无法看见案发情况,��某的证言存在矛盾和疑点,认定你构成犯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问题。本院二审时对本案进行了实地调查,谭某家的院坝距案发现场不远,能够看到现场情况,谭某的证言与谢某的陈述能够相互印证,故一、二审法院采信谭某的证言,并结合谢某的病历材料、《司法鉴定意见书》、你的供述及杨某1的证言等证据,认定你犯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关于你提出一、二审法院未采信杨某2证言的问题。你曾在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中称案发当天是自己一个人去的周长发家,谢某倒地时没有其他人在现场,但你又在距案发之日长达一年五个月之久向公安机关提出案发时有证人杨某2在场,故你关于杨某2案发时在现场的供述前后矛盾,且缺乏合理解释;杨某2称案发时间为21时至22时,与实际案发时间20时许亦不符;另杨某2能清楚记得一年多前案发当日晚上食用的饭菜种类,却记不清楚当日一同就餐的人员,该说法不符合记忆逻辑。故二审法院未采信杨某2的证言并无不当。关于你称谢某的伤情可能为陈旧伤,原审法院应根据你的申请对谢某的伤情进行鉴定的问题。因谢某被诊断为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伴尺骨茎突撕脱以及右下尺桡关节轻度分离,二审法院结合谢某受伤及送医时间、事件过程等,可以确定此类伤情不是陈旧性伤情的表现形式,对你的鉴定请求不予准许并无不当。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