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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民终1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达与被上诉人黑山凯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于达,原告黑山凯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终12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于达,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现住辽宁省黑山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告黑山凯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黑山县。法定代表人:崔凯,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喜林,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志余,辽宁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达与被上诉人黑山凯龙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0726民初2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达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自愿服从原审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于达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于达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016.00元,减半收取7008.00元,由上诉人于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济伟审判员  张楠楠审判员  赵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暴思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