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30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403号原告:吴甲,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吴乙,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