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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304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甲与吴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甲,吴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304民初1403号原告:吴甲,女,汉族,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吴乙,男,汉族,住鞍山市立山区。原告吴甲诉被告吴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吴甲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行使处分权利的行为,故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吴甲负担。审判员 梁 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爱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