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肖有意、肖有礼、肖有志、南智仁、张永峰与被执行人周应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有意,肖有礼,肖有志,南志仁,张永峰,周应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214号申请执行人:肖有意,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有礼,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肖有志,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南志仁,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张永峰,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周应成,男,汉族,永昌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有意、肖有礼、肖有志、南智仁、张永峰与被执行人周应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肖有意、肖有礼、肖有志、南智仁、张永峰因被执行人周应成暂无执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不要求法院执行,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案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2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