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3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福聚与王子君、王志霞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聚,王玉英,王子君,王志霞,王子花,王子军,王志刚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3728号原告:王福聚,男,193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王玉英,女,194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冰,山东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受莱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王子君,女,196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志霞,女,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子花,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子军,男,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告:王志刚,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原告王福聚、王玉英与被告王子君、王志霞、王子花、王子军、王志刚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王福聚、王玉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福聚、王玉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王福聚、王玉英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慧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张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