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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民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魏小珍、魏必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小珍,魏必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民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魏小珍,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九一,萍乡市安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柳煜,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魏必凡,男,196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栗县。上诉人魏小珍因与被上诉人魏必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小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九一、柳煜,被上诉人魏必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2015)栗民一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魏小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易      康审判员 严林伟审判员黄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易   丽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