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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12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文生与林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生,林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119号原告:王文生,男,1956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彩霞,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云峰,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王文生与被告林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陆 淳审 判 员  叶 岚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文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