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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原告马生才诉被告马生霞、马存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生才,马生霞,马存良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93号原告马生才,男,回族,1987年3月18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蔴莲乡瓜拉村村民,现住青海省门源县浩门镇秀水花园**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87********。被告马生霞,女,回族,1994年12月29日出生,住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浩门镇气象小区*号楼*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6322211994********。被告马存良,男,回族,出生年月不详,现住青海省门源县气象小区。原告马生才诉被告马生霞、马存良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生才称与被告马生霞、马存良已达成和解,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生才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马生才负担。审判员  马海花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雪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