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03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青格勒与图木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格勒,图木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孙建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3民初1587号原告:青格勒,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被告:图木勒,住二连浩特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天骄年华小区20号综合楼。负责人:刘建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孙建飞,男,汉族,住二连浩特市天天快递有限公司。原告青格载诉被告图木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孙建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格勒撤诉。案件受理费580元,由原告青格勒负担。审判员 温静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邢燕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