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孙丽华与李继辉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丽华,李继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8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丽华,女,汉族,1972年9月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静,辽宁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继辉,男,汉族,1973年10月23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丽华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孙丽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丽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四百三十元,减半收取二百一十五元,由上诉人孙丽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广宇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金路峰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