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魏其军、魏其霞等与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其军,魏其霞,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2421号原告:魏其军,男,198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原告:魏其霞,女,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奎,浙江飞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2幢1702室(统一社会信用机构代码:91330105256525388A)。法定代表人:卢国孟。被告: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江南明城4幢3单元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687803291)法定代表人:徐宝纪。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其军、魏其霞与被告杭州益健食品有限公司、杭州瑞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其军、魏其霞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其军、魏其霞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3875元,由原告魏其军、魏其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顾敏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代书 记员 邵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