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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宇康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宇康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4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宇康,绰号“狗康”,男,199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捕前住梅州市梅江区。2014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4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本院批准逮捕(在逃),于2017年5月3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于梅江区看守所。辩护人钟声劲,男,汉族,1972年9月5日出生,系被告人钟宇康之父亲。辩护人卢婷玉,女,汉族,1996年12月12日出生,系被告人钟宇康之亲友。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梅区检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宇康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时,被告人钟宇康、表示自愿认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翠婷出庭支���公诉,被告人钟宇康及其辩护人钟声劲、卢婷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钟宇康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宇康和张友进、吴亦兴(均另案处理)因与他人在梅江区东山大桥桥头斗殴,钟宇康遂叫陈锦彬、沈烜伟、李雁辉、李栋(均已判决)、林伟佳(另案处理)前来帮忙。陈锦彬、沈烜伟、李雁辉、李栋、林伟佳来到后,双方斗殴已结束,因钟宇康、张友进、吴亦兴受了伤,陈锦彬、沈烜伟、李雁辉、李栋、林伟佳便送钟宇康、张友进到梅江区中医院治疗,吴亦兴因伤势较重,则单独前往梅州市人民医院治疗。吴亦兴看见斗殴对方牌号为粤MUZ8**的奥德赛小汽车停放在梅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遂电话告知李雁辉,李雁辉马��告知钟宇康、张友进等人,钟宇康、张友进等人经商议决定报复对方。当日凌晨3时许,由钟宇康驾驶一辆黑色广本雅阁轿车载上“阿肥”等四名男青年,沈烜伟驾驶一辆香槟色本田汽车载上李雁辉、陈锦彬、李栋、林伟佳一起到梅州市人民医院急诊室门口,沈烜伟、林伟佳留在车上负责接应,陈锦彬、李雁辉、李栋则用头套蒙上面与钟宇康等几名男青年分别手持猪刀对该奥德赛小汽车乱砍乱砸,直至听到远方传来几声枪响后,迅速坐车逃离了现场。经梅州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证实:被损毁牌号为粤MUZ8**的奥德赛汽车配件价值人民币14330元。2017年5月3日,被告人钟宇康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另查明,被告人钟宇康2015年12月25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规定,于2016年7月6日被本院裁定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但一直未归案执行,原羁押时间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24日共30日,予以折抵刑期。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钟宇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梁某红、钟某新的陈述,抓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现场勘验及辨认笔录,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钟宇康的前科材料判决书,价格认定结论书,同案人李雁辉、李栋、沈烜伟、陈锦彬的供述,视听资料,被告人钟宇康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宇康无视国家法律,逞强耍横,无事生非,在公共场所,任意毁坏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宇康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原判开设赌场罪,一直未归案执行,依法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钟宇康主动到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应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宇康及其辩护人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宇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数罪并罚,合并总刑期一年四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原羁押时间2015年8月26日至2015年9月24日共30日,予以折抵刑期。即自2017年5月3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陈冰萍审 判 员  徐君庆人民陪审员  黄易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黄睿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