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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吕华光、朱小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华光,朱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172号申请执行人:吕华光,男,1958年7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朱小强,男,1986年12月25日生,汉族,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吕华光与朱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朱小强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小强的银行存款4万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毛红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吕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