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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执字第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陈长明、马立庆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长明,马立庆,郝志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望执字第0010号申请执行人:陈长明,男,汉族,重庆市万州区人。被执行人:马立庆,男,汉族,河北省望都县人。被执行人:郝志厚,男,汉族,吉林省东风县人。本院在执行河北省望都县(2012)望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长明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省望都县(2012)望民初字第2095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谷林林审判员  张洪亮审判员  赵永格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