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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27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拘留人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拘留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088号被拘留人:被拘留人:王田来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05073119被拘留人王田来因妨害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9日,以(2017)浙0127执1088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王田来被执行人王田来已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案情需要带回本地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田来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