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被拘留人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被拘留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127执1088号被拘留人:被拘留人:王田来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805073119被拘留人王田来因妨害执行,本院于2017年07月29日,以(2017)浙0127执1088号决定拘留15日,并已交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执行拘留(或复议)期间,被拘留人王田来被执行人王田来已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案情需要带回本地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本院决定: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时即解除对王田来的拘留。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