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81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段栋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81民初1133号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国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段栋梁,男,汉族,生于1991年1月12日。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栋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华蓥市万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肇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