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刑更2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罪犯许文博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文博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刑更2743号罪犯许文博,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5日作出(2009)洪刑初字第054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文博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至2019年8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二千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3月29日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3年1月15日、2015年7月29日作出(2012)宁刑执字第11458号、(2015)宁刑执字667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许文博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7年6月2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许文博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文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罪犯许文博在服刑期间获得二次监狱表扬;罚金履行三千三百元;违法所得二万二千元未退缴。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一览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许文博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予以减刑。因该犯系累犯,大部分财产刑未履行,未退缴违法所得,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文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7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蒋跃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