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民终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诉孙有刚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孙有刚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民终58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522号西溪科技园3幢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费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恬,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刚,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上诉人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小卡公司”)与被上诉人孙有刚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2民初16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杭州小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恬、被上诉人孙有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小卡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59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12,874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绩效奖金129,315.07元、司法鉴定费75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的劳动合同编号为006F2,该合同是在2015年9月30日到期,杭州小卡公司提前一个月发邮件与孙有刚沟通续签劳动合同期间,孙有刚自行提出不再续签。孙有刚持有的编号为007F2的劳动合同系其本人伪造。2015年2月27日包括孙有刚在内的高管召开司令部会议,大家都同意将绩效奖金变为期权奖金,并签订了同意书。整个10月份,孙有刚都没有出勤,所以杭州小卡公司不同意支付10月份工资。孙有刚辩称:双方劳动合同编号为007F2,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杭州小卡公司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2015年有绩效奖16万,杭州小卡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孙有刚实际工作至2015年10月22日,杭州小卡公司应当支付其当月工资。至于司法鉴定费用,孙有刚同意一审判决,请求维持原判。孙有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工资12,874元、2015年度绩效奖金160,000元、司法鉴定费750元。杭州小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杭州小卡公司不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59元、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12,874元、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绩效奖金129,195.4元、司法鉴定费750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25日,杭州小卡公司向孙有刚发了聘用意向书,内载孙有刚应聘岗位的职位、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条款,孙有刚于2014年9月1日签署,并注明入职日期为2014年9月1日,该份意向书上加盖有杭州小卡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孙有刚向一审法院提供了两份劳动合同及保密协议,其中一份劳动合同上加盖有杭州小卡公司人力资源部的印章和人事曾某的签名,另一份编号为007F02的并加盖有杭州小卡公司印章,两份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均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孙有刚月薪为每月20,000元,另有160,000元的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年度绩效结果获得,具体入职后与CEO确定工作业绩目标及评估标准。杭州小卡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落款日期为2015年9月1日的保密协议以及编号为006F02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30日,试用期为2014年8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孙有刚月薪为每月20,000元,另有160,000的年度绩效奖金,依据年度绩效结果获得,具体入职后与CEO确定工作业绩目标及评估标准。落款有孙有刚的署名,日期为2014年8月10日。双方在仲裁过程中对该份劳动合同的落款签名及日期有争议,经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为落款“孙有刚”签名是孙有刚本人所写,但“2014.08.10”日期字迹不是孙有刚本人所写,孙有刚为此垫付了1,500元的鉴定费。2015年10月22日,杭州小卡公司向孙有刚出具收条,载明“因公司业务调整,与孙有刚解除劳动关系,故收回由其保管的上海分公司以下物品……。”孙有刚还提供了经公证的2015年10月2日、同月8日、12日及14日与费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和2015年10月11日与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杭州小卡公司还提供了经公证的2015年8月31日短时间内发给孙有刚的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多份电子邮件,其中四份电子邮件显示内容基本为通知孙有刚,《全日制劳动合同007F02》将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如不同意续签或者不及时办理,那么后果由孙有刚本人承担。2015年2月27日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年度绩效奖金说明:A、所有司令部成员,此前均谈年薪制,2015年取消此方式。多发option共享公司未来成果的方式,此前的薪资约定协议option协议全部作废。B、所有司令部人员年终是否发放绩效奖金,以及发放多少,具体依据公司年度业绩定,原则上每年3月进行发放,提前离开的人员均不享有。”杭州小卡公司还提供了股票期权计划接受书和两份电子邮件,2015年7月9日的电子邮件内容为安排司令部绩效不好的到费某处面谈,孙有刚不及格警告。2015年7月19日的电子邮件后附有孙有刚2015年7月、8月不及格的绩效考核表。一审另查明,孙有刚实际工资领取至2015年9月底,并已经领取过2014年的绩效奖金。杭州小卡公司为孙有刚缴纳的养老保险至2015年10月。一审法院在庭审过程中,询问了杭州小卡公司有关2015年2月27日的原始会议纪要、2014年考核事项以及考核周期等问题,但杭州小卡公司多回答不能确定或者需要核实。2015年12月29日,孙有刚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1、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0元;2、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工资12,874元;3、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奖金160,000元。该会于2016年4月29日作出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7826号仲裁裁决书:一、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59元;二、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工资12,874元;三、杭州小卡公司支付孙有刚2015年度绩效奖金129,195.40元。双方对此裁决均不服,故涉诉。一审法院认为,1、关于孙有刚要求杭州小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首先,杭州小卡公司提供的编号为006F02劳动合同落款日期早于其提供的聘用意向书,而按照杭州小卡公司招聘的先后程序,应该现有聘用意向书再签订劳动合同;其次,杭州小卡公司提供的公证过的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四份邮件上反复明确与孙有刚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为007F02,与其庭审中所称双方签订的编号为006F02的劳动合同自相矛盾。显然,杭州小卡公司向一审法院作了虚假陈述,故一审法院采纳孙有刚的意见,确认编号为007F02劳动合同为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基于此,杭州小卡公司在双方劳动合同未届满的情况下,2015年10月22日单方以业务调整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当属违法解除,故杭州小卡公司应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赔偿金。根据相关规定,赔偿金的标准应按照上海市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金额应为49,059元。2、关于孙有刚要求杭州小卡公司支付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的工资12,874元的诉请。根据孙有刚提供的聊天、养老金及邮件证据,可以认定孙有刚实际工作至2015年10月22日,孙有刚主张的工资并未超过实际应获得的工资,一审法院对此诉请予以支持。3、关于孙有刚要求杭州小卡公司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年度绩效奖金160,000元的请求。首先,杭州小卡公司未提供其所称的包括孙有刚在内公司高管在2015年2月27日签订了取消绩效奖金转为期权同意书的证据;其次,孙有刚有权按照双方的约定获得相应的薪资待遇,杭州小卡公司单方取消绩效奖金决定的通知并不能对孙有刚产生当然的效力;再次,绩效奖金的获取虽有前提,但杭州小卡公司仅仅提供了两个月的考核,既无之前的考核也无之后的考核,且这两个月的考核并未得到孙有刚的认可,杭州小卡公司也无法明确具体考核的周期、考核的标准,加之杭州小卡公司对劳动合同的签订有虚假陈述,故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杭州小卡公司意见,根据双方劳动合同于2015年10月22日终结以及该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杭州小卡公司应支付孙有刚2015年度绩效奖金129,315.07元。4、司法鉴定费1,500元,由于孙有刚同意此项仲裁裁决,与法不悖,杭州小卡公司虽不同意支付,但一审法院认为仲裁裁决合理,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据此,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做出判决:一、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059元;二、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有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的工资12,874元;三、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有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22日期间绩效奖金129,315.07元;四、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孙有刚司法鉴定费7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审理期间,杭州小卡公司提出以下异议:1、双方签署的劳动合同编号为006F2,007F2为孙有刚伪造;2、编号为006F02的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2014.08.10”系孙有刚书写。杭州小卡公司另补充三节事实:1、孙有刚多次借出和持有公司公章;2、公司劳动合同编号规则曾经发生过变化,公司在与孙有刚协商续签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经办人员疏忽,将劳动合同编号误写为007F2;3、孙有刚在2015年10月并没有实际工作。孙有刚认可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没有提交新的证据和补充新的事实。对于杭州小卡公司提出的异议,孙有刚认为,007F2号合同上有公司盖章和其本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真实有效,至于006F2号上的落款日期,经过司法鉴定,已经证明并非孙有刚所签。对于杭州小卡公司补充的事实,孙有刚认为,孙有刚在分公司工作,无法接触公司公章,006F2号合同系公司伪造,孙有刚不予认可。孙有刚在2015年10月1日至10月22日期间,每天都有汇报记录,依然在提供劳动。对于杭州小卡公司提出的异议,本院认为杭州小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编号为007F2的劳动合同系孙有刚伪造,且经过司法鉴定,编号为006F2的劳动合同的落款日期并非孙有刚所写,本院对杭州小卡公司的两节异议均不采纳。对于杭州小卡公司提出的补充事实,本院认为,杭州小卡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孙有刚曾经借出和持有公司公章,亦无证据证明杭州小卡公司所发邮件中称劳动合同编号为007F2系工作人员失误;且根据孙有刚提供的聊天、养老金及邮件证据,可以认定孙有刚实际工作至2015年10月22日,故对于杭州小卡公司的补充事实,本院不予采纳。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闵劳人仲(2015)办字第7826号仲裁裁决书第四项为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支付孙有刚司法鉴定费750元;第五项为对孙有刚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未能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杭州小卡公司认为双方履行的是编号为006F2的劳动合同,编号为007F2的劳动合同系孙有刚伪造,但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杭州小卡公司发送给孙有刚的四份邮件上反复明确与孙有刚签订的劳动合同编号为007F02,本院足以认为编号为007F02劳动合同为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杭州小卡公司在未说明原因、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违法,应当支付孙有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因孙有刚的月收入高于上一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故本院认同一审法院确认金额应为49,059元。关于2015年绩效奖金,双方当事人均确认曾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该年度绩效奖金为160,0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虽然杭州小卡公司认为,该公司已经通过开会表决的方式取消绩效奖金转为期权,但杭州小卡公司既未证明孙有刚参加该次会议,又未证明孙有刚知晓并同意该决议。杭州小卡公司虽称对孙有刚进行考核,但仅仅提供了两个月的考核,同时没有明确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标准。故一审法院根据孙有刚该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判决杭州小卡公司应支付孙有刚2015年度绩效奖金129,315.07元,并无不当。因双方当事人对006F2号劳动合同上“孙有刚”签名及日期的真实性发生争议,故进行司法鉴定,并由孙有刚垫付鉴定费1,500元,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委员会根据鉴定结果对鉴定费的负担做出分配,并无不当,本院亦认同。综上所述,杭州小卡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的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杭州小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蔡建辉代理审判员  叶 佳审 判 员  杨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徐 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