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8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周某祥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元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祥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328刑初102号公诉机关元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祥,男,汉族,1956年2月7日生,文盲,农民,云南省元谋县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7年4月6日被元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元谋县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7)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祥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元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敬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9时3O分许,被告人周某祥无证驾驶云EHG5**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载着李某枝、张某翠沿元谋县江边乡启卡公路由阿卓村往黄瓜园方向行驶至K8+894米路段处时,该正三轮摩托车侧翻,造成李某���当场死亡,张某翠受伤,正三轮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周某祥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枝、张某翠无责任。另查明,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祥与受害人及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全部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正侧面部照片、人口基本信息及前科查询,查获经过,当事人人口基本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情况,返还物品清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及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协议书及收条,证人张某乔的证言,受害人张某翠的陈述,被告人周某祥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祥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祥积极叫人报警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祥能够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性质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祥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和跃英审 判 员 李双华人民陪审员 李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盛显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