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02执3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其昌、冉光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其昌,冉光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2执3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其昌,男,汉族,1935年2月27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冉光远,男,汉族,1987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王其昌与冉光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冉光远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冉光远在2016年3月10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2016年9月12日和2017年1月18日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冉光远在银行、国土、船舶、工商等部门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查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2017年6月2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部门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经查,仍未查到被执行人冉光远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6月2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王其昌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2017年7月7日前向本院举证被执行人冉光远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但申请执行人王其昌至今未提供被执行人冉光远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到期债权等情况,目前被执行人冉光远去向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明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江燊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