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财保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与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财保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住所地:岷县岷州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225651779D。法定代表人:包晓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辛胜生,该行风险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马乾录,该行营业室主任。被申请人: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岷县岷阳镇工业开发区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126551292521F。法定代表人:白治强,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以其位于岷县岷阳镇和平街74号,建筑面积542.34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即岷房权证岷城字第G07**号房屋所有权证)为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岷县岷兴中药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财产,合计不超过人民币6040762.37元。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焦茂荣审判员 王加列审判员 马建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