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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民初52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与象山启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象山启真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5民初5241号之一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西坞外向科技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先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象山启真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丹西街道建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干俊良,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象山启真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告象山启真服饰有限公司在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爵溪信用社(账号:20×××56)的存款43402.78元,本院作出(2017)浙0225民初5241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2017年8月1日,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身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计442.50元,财产保全费454元,诉讼费用合计896.50元,由原告象山县润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惠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