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42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刑初64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重庆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受理后决定逮捕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告人周某某未到案,案件不能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柳桃喜审 判 员  秦传勇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