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周某某组织卖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29刑初64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公安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重庆市。因涉嫌犯组织卖淫罪,于2016年7月26日被九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被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公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卖淫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受理后决定逮捕被告人周某某,因被告人周某某未到案,案件不能依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柳桃喜审 判 员 秦传勇人民陪审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