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5民初3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赵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5民初3705号原告:赵某,女,199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被告:王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王某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舒腊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任 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