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2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于金龙、于世峰等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金龙,于世峰,于世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22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于金龙。申请执行人:于世峰。申请执行人:于世林。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负责人:杨军生,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于世峰、于世林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金龙、于世林、于世峰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7)晋0522执11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常培育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