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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02民初1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林振兴与三明市梅列区龙辉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振兴,三明市梅列区龙辉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业主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389号原告:林振兴,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龙辉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郑建秋,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珍,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林振兴与被告三明市梅列区龙辉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林振兴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振兴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未规避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振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林振兴负担。审判员  陈奕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陆 彤PAGE 更多数据: